關于《關于公布第四批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2年05月05日 15:19
《關于公布第四批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錄的通知》(以下簡稱《名錄的通知》),現就《名錄的通知》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名錄的通知》制定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以及《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石政辦發〔2005〕56號)、石家莊市委辦公室、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方案》(石傳〔2021〕3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另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計劃,有關部門應當按計劃要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對普查結果進行分類、登記,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項目,按規定程序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民間文學
(二)傳統音樂
(三)傳統舞蹈
(四)傳統戲劇
(五)曲藝
(五)傳統美術
(七)傳統技藝
(八)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
(九)傳統醫藥
(十)民俗
二、《名錄的通知》制定目標和意義
以發揮非遺在保護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作用為主要目標。開展第四批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申報工作,是深入貫徹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以及省、市級《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施方案》,扎實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建設,健全壯大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體量的一項重要工作,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由區文化廣電體育和旅游局提出,經區人民政府確立并公布。通過名錄的公布,引起社會的關注,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使我區珍貴、瀕危并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并得以傳承和發揚。
三、《名錄的通知》公布依據
根據《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體現當地優秀傳統文化且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當地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經認定后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根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附第一批名錄)》(石政辦發〔2005〕56號)規定,要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新華區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執行標準:
(一)新華區人民政府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將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1.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2.具有體現新華區人民文化創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3.具有鮮明特色,在當地有重大影響;4.在一定群體中或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活態存在。
(二)我區15個鄉鎮街道可以向區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建議。
(三)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從調查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提出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建議。
(四)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代表性項目的評審工作。依照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工作隔年進行一次,區級非遺代表性項目參照執行。
(五)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建議、推薦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的具體辦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六)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擬列入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復審,并將復審意見予以反饋。
(七)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公示結果擬訂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四、《名錄的通知》主要內容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傳承新華區歷史文脈,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新華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系建設,結合本區實際,公布新華區第四批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確定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岳氏八翻手;傳統美術:中山篆書法創作;傳統技藝:于底龍燈制作工藝、開口葫蘆手工技藝、碾玉技藝、唐普化尺八制作技藝、書畫手工裝裱及修復工藝共七項入選新華區第四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